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乙○○被 告 大嘉駕駛訓練班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法 官 曾文欣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B 書記官 張振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