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四三○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被 告 上來新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來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一二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 育 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B書記官 馮 澤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