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32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7,222元,應徵裁判費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