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七三號
原 告 丙○○被 告 乙○○?
甲○○訴訟代理人 林憲聰律師
陳國瑞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三年左右,曾參加被告乙○○之合會,因原告之會款遭被告乙○○冒標,被告為返還會款,簽發如附所示之支票三紙(下稱系爭支票),均由被告甲○○背書,惟屆到期日,原告不獲清償。為此本於票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向原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七十五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乙○○與原告無金錢借貸關係,亦無冒標取得合會款之情事,原告主張與被告乙○○借貸關係,自應負舉證責任。另被告甲○○並無在系爭支票上背書,否認該背書之印文為被告甲○○之印章所蓋,且縱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惟已時效消滅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
(一)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若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事由,資為對抗,則非法所不許。又執票人主張票據係發票人向其借款而簽發交付,以為清償方法,發票人復抗辯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執票人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七十三年一月十日民事庭會議可資參照。原告主張系爭支票係被告乙○○為返還冒標原告之合會會款而簽發交付,惟為被告乙○○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原告雖以證人蔡順福為證。經查原告陳稱:某日傍晚五、六點左右,被告乙○○到原告住處將支票交付,當時蔡順福並未在場,蔡順福是在巷子裏先碰到被告乙○○,回家後蔡順福問原告,原告才跟蔡順福說支票的事等語(詳本審卷第二九頁)。且蔡順福亦證稱:未看過附表之支票,亦不瞭解被告乙○○積欠原告之借款數額,係從原告處得知被告乙○○有欠原告會款,及被告乙○○有交付上開支票抵會款等語(詳本審卷第三一頁)。足證證人並未親自見聞原告與被告乙○○間借貸或給付支票之經過,而係從原告處轉述,故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而原告未能提出其他事證證明與被告乙○○確有向其借款或冒標事實,自難認定原告與被告乙○○間有消費借貸關係。
(二)次按支票為無因證券,僅就支票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其原因而已。至該支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即應由支票債權人負證明之責(參照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一六五九號判例)。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否認系爭支票背書為真正,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惟原告僅稱:不清楚被告甲○○是否有在上開支票蓋章背書,況被告曾淑易有權利蓋被告甲○○的章,被告乙○○交付支票時,背書之印文已經蓋好了,被告甲○○也知道被告曾淑易有欠原告會款等語(詳本審卷第二九頁),足證原告無法確定系爭支票之背書為被告甲○○親為。而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前述支票背書之真正,是難令被告甲○○負背書人責任。
(三)末按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定有明文。被告主張縱原告所述屬實,惟票據上權利亦已因時效而消滅等語。查系爭支票之發票日分別為其中二紙為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其餘為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今已逾七年有餘,依上開說明,被告所為時效抗辯有理由。
四、綜上,原告本於票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七十五萬元及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張 育 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B 書記官 馮 澤 文~F0~T40┌────────────────────────────────────────────────────┐│附表:支票 │├─┬───────┬─────┬─────┬────────┬──────────┬──────────┤│編│ 付 款 人 │ 發票人 │ 支票號碼 │票 面 金 額 │ 票載發票日 │利息 ││號│ │ │ │ (新臺幣) │ │ │├─┼───────┼─────┼─────┼────────┼──────────┼──────────┤│一│萬通商業銀行 │乙○○ │AD三二二│貳拾萬元 │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 │ │ │五六○七 │ │日 │日起依週年利率百分之││ │ │ │ │ │ │六計算之利息 │├─┼───────┼─────┼─────┼────────┼──────────┼──────────┤│二│萬通商業銀行 │乙○○ │AD三二二│貳拾萬元 │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 │ │ │五六○八 │ │日 │日起依週年利率百分之││ │ │ │ │ │ │六計算之利息 │├─┼───────┼─────┼─────┼────────┼──────────┼──────────┤│三│第一商業銀行 │乙○○ │JB四二四│參拾伍萬元 │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 │ │八七八一 │ │ │日起依週年利率百分之││ │ │ │ │ │ │六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