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83號原 告 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被 告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民一庭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