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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04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律師上 訴 人 己○○

庚○○乙○○○丁○○戊○○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里山鄉公所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甲○○就請求被上訴人阿里山鄉公所、嘉義縣政府交付系爭14筆土地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而上訴人甲○○、己○○、庚○○、乙○○○、戊○○、丁○○、丙○○請求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補發系爭8棟建築執照及交付系爭8棟建物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0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2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提出抗告狀為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
裁判日期:200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