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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0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原 告 己○○

庚○○乙○○○丁○○戊○○丙○○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府、阿里山鄉公所間請求交付土地及房屋事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665尚有44,055元未繳納,爰依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駁回原告第一審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二庭法 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提出抗告狀為抗中 華 民 國 95

書記官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
裁判日期:200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