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04號上 訴 人 阿里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就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