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七七號
抗 告 人 戊○○
丙○○丁○○訴訟代理人 甲○○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本院所為命再開辯論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就上開裁定,具狀聲明抗告,表示不服,其抗告違反前述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法 官 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B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