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高原茂律師複 代理人 林鍾仁律師被 告 庚○○
己○○丁○○戊○○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路鄉○○段二五之八地號,林,面積三三六一平方公尺、同段二五之九地號,林,面積七五一五平方公尺及同段二五之一○三地號,林,面積二五八七四平方公尺三筆土地,應合併分割為如附圖一所示:A部分面積三三六一平方公尺、D部分面積八八八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庚○○取得;B部分面積七五一五平方公尺、C部分面積四七三五平方公尺,分歸原告丙○○取得;E部分面積四○八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己○○取得;F部分面積四○八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丁○○取得;G部分面積四○八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戊○○取得。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添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先位聲明:被告應就坐落嘉義縣○路鄉○○段二五之八地號,林,面積三三六一平方公尺、同段二五之九地號,林,面積七五一五平方公尺及同段二五之一○三地號,林,面積二五八七四平方公尺三筆土地,依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分割協議書所載之分割方案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三三六一平方公尺、D部分面積八八八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庚○○取得;B部分面積七五一五平方公尺、C部分面積四七三五平方公尺,分歸原告丙○○取得;E部分面積一二二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己○○、丁○○、戊○○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保持共有;被告並應依前揭分割方案內容協同原告辦理分割登記。添
(二)備位聲明: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路鄉○○段二五之八地號,林,面積三三六一平方公尺、同段二五之九地號,林,面積七五一五平方公尺及同段二五之一○三地號,林,面積二五八七四平方公尺三筆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其分割方案依據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協議分割方法如附圖一所示,A部分面積三三六一平方公尺、D部分面積八八八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庚○○取得;B部分面積七五一五平方公尺、C部分面積四七三五平方公尺,分歸原告丙○○取得;E部分面積四○八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己○○取得;F部分面積四○八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丁○○取得;G部分面積四○八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戊○○取得。
二、陳述:坐落嘉義縣○路鄉○○段二五之八地號,林,面積三三六一平方公尺、同段二五之九地號,林,面積七五一五平方公尺及同段二五之一○三地號,林,面積二五八七四平方公尺三筆土地係兩造所共有,其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兩造就該三筆土地為管理方便,曾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協議分割,立有協議分割書為憑,茲因部分共有人就上開分割協議抱持懷疑態度,以致遲遲無法完成分割登記,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依據兩造上開協議及其附圖所示分割方法履行契約,並協同辦理分割登記如訴之先位聲明所載;倘認兩造之分割協議不生效力,因兩造就系爭三筆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或法令禁止分割之原因存在,爰請求准予合併分割如訴之備位聲明所載。
三、證據:提出協議書、房屋稅繳款書、代收移送執行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影本、分割方案圖、地籍圖謄本各一份、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各三份。
乙、被告己○○、丁○○、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一)原告所提分割協議書之立協議書人『甲○○』並非甲○○(即被告己○○、丁○○及戊○○三人之母親)本人所簽,且甲○○亦無看過協議,又無委任被告庚○○,故原告無任何理由及權利強制被告未經協議下辦理分割登記,而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將好的地段分歸自己,對被告不公平,希望能依抽籤方式分配。
(二)兩造於本件調解期間業已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案達成協議,原告之訴顯無訴訟之利益與必要,應予以駁回。而其協議內容既經所有共有人同意,為新協議內容,自有推翻原告所提出之分割協議之效力,原告仍以舊協議書內容為分割之方法,顯於法未合。若仍以判決分割之方式為之,則其分割方法應以兩造最新合意之分割方案分割,如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圖所示,但附圖一所示C部分應分出一百坪予被告己○○、丁○○、戊○○,再由被告己○○、丁○○、戊○○借予原告無償使用二年,並讓出三米道路予原告使用。
(三)原告聲明與本案無關,其等只是配合分割,不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
三、證據:提出協議分割書一份、照片三幀。
丙、被告庚○○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不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分割協議書上『甲○○』之簽名係伊所簽,惟事後將協議書拿給甲○○看,其表示不同意。原告之聲明與本案無關,伊只是配合分割,不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
丁、本院依職權勘驗現場,及囑託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測量。理 由
壹、先位聲明方面:
一、原告主張系爭三筆土地係兩造所共有,其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兩造就該三筆土地為管理方便,曾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協議分割,立有協議分割書為憑,茲因部分共有人就上開分割協議抱持懷疑態度,以致遲遲無法完成分割登記,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依據兩造上開協議及其附圖所示分割方法履行契約,並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云云;而被告則抗辯原告所提出之協議書,以甲○○未於協議分割契約書上簽名,當時係由其被告庚○○簽名,並未經甲○○之同意及授權等情,資為抗辯。
二、按共有人就共有物為分割之協議,必須經全體共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訂立分割共有物契約,始為有效,若訂約之人非共有人本人,或共有人授與代理權之人,且事後該共有人又不承認時,則該協議分割契約即難認為有效。
三、綜觀原告所提出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之協議書,其上之立協議書人分別為大房:甲○○(簽名)、二房:蓋手印(未簽名)、三房:有丙○○印文。然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當初簽協議書的情形為何?)當天是原告丙○○、被告庚○○來找我,當時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沒有在場,我說這樣的協議方式要經過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同意才可以,如果她不同意要再協調。」;而被告庚○○亦供稱:「(這是我幫他簽的」、「(甲○○有同意?)當時我拿回來給她看,她不同意,她說要抽籤的。」、「(既然甲○○不同意,你為何還在協議書上簽名?)那是我在協議當天簽的,甲○○事後有表示不同意」(見本院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筆錄)。足證,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被告己○○、丁○○及戊○○三人之母親即訴訟代理人甲○○並未在場,亦未在上開協議書上簽名,而被告庚○○未經甲○○本人合法授與代理權,事後甲○○既不承認該協議契約,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分割協議辦理分割登記,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貳、備位聲明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分割協議有不成立之原因,按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系爭土地又無不能分割,或約定不分割之情形,依土地使用現狀及各共有人之意願,請求分割如附圖一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之訴顯無訴訟之利益與必要,應予以駁回,亦不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分配,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系爭二五之八、二五之九及二五之一○三地號三筆土地相毗連,其共有人及各共有人就該三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相同,且均為林地,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原告請求合併分割系爭二五之八、二五之九及二五之一○三地號土地,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分割方法,本院斟酌如次:
(一)系爭三筆土地均呈不規則,其中二五之八地號土地與二五之九地號土地間,有產業道路,而二五之九地號土地及二五之一○三地號土地間為阿里山公路。又系爭二五之一○三號土地上有庚○○所有鐵骨造房屋及丙○○所有鐵骨造二層房屋各一棟外,其餘空地種有檳榔及咖啡,業據本院履勘現場查明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可稽,並囑託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測量,製有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複丈成果圖可稽。
(二)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就有共有關係之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予以分割,使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一部分單獨取得所有權之形成訴訟。若採如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分割,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符合公平原則。且每筆土地均臨馬路,有通路以對外連接公路,各筆土地均能獲得充分利用,達到地盡其利之效益。又因係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且各筆土地均面臨道路,價值相當,無須互為補償。
(三)綜上所述,為維護系爭土地利用價值及整體經濟效益,本於公平原則,爰酌定如附圖方案所示分割,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綜上所述,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條件、臨路狀況、使用現狀、整體利用之效益、各共有人之利益、原告所提如附圖一所示分割方案之優劣等情,認以附圖一所示分割方案分割系爭土地,應屬可採,爰分割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核結果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
七、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一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比例負擔。
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之一、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法 官 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B 書記官 洪麗惠~F0~T40附表:
┌─────┬───────────────────┐│ │ 應 有 部 分 ││共 有 人├─────┬─────┬───────┤│ │ 二五之八 │ 二五之九 │ 二五之一○三 │├─────┼─────┼─────┼───────┤│ 丙○○ │ 1/3 │ 1/3 │ 1/3 │├─────┼─────┼─────┼───────┤│ 庚○○ │ 1/3 │ 1/3 │ 1/3 │├─────┼─────┼─────┼───────┤│ 己○○ │ 1/9 │ 1/9 │ 1/9 │├─────┼─────┼─────┼───────┤│ 丁○○ │ 1/9 │ 1/9 │ 1/9 │├─────┼─────┼─────┼───────┤│ 戊○○ │ 1/9 │ 1/9 │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