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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8號原 告 嘉義縣中埔鄉大有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張雯峰律師複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日期:200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