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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3 年重國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林建文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林建治

林朝浚張林閨月林建武林閨英林建生林建錄林閨秀右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對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參照)。

二、本院調閱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卷宗,本件判決並無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

書記官 李 銷 勳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0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