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戊○○ 丙○○乙○○己○○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複 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更正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陳琪媛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審判長法官 陳琪媛~B 法 官 陳琪媛~B 法 官 陳琪媛裁判案由:更正所有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