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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 告 慶藝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鼎文律師複代理人 甲○○律師被 告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黃勝昭律師複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民二庭法 官 蕭道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0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