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51號聲 請 人 甲○○即嘉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公司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甲○○(民國二十五年四月三十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嘉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嘉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嘉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在案,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會決議錄、同意書、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本院民事庭通知函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嘉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確已清算完結,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88年司字第4號清算人就任、94年司字第20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訛。又經指定甲○○為嘉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經嘉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有股東會議事錄及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鑽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