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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拘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轉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廿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亦各為同法第五百八十三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三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係終止收養關係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專屬養父母即被告乙○○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並無不合,茲因該法院誤為移送無專屬管轄權之本院,揆諸前述規定,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權芳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裁判日期:2005-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