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木工房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報酬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4條第1項規定,第444條之1第1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將繕本送被上訴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陳琪媛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