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7號原 告 乙○○
甲○○○上列原告等與被告丙○○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7,24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