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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49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交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裁判日期:200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