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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88號原 告 廣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郁原 告 大三魁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東龍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88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75,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裁判日期:200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