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19號原 告 己○○
丁○○丙○○乙○○上列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戊○○ 住嘉義被 告 台灣銀行嘉義分行
設嘉義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