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39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實際耕作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四百二十萬九千一百二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萬二千六百七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