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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0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陳夫良間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事件,經查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9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

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裁判日期:200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