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宣告調解筆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費用參仟元,尚應徵貳萬柒仟柒佰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