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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12號原 告 乙○○

號被 告 鼎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鼎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作有決定可參,而私人公司之董事關係存不存在,其所涉及之報酬請求權更大於一般僱傭關係,準此觀之,本件應屬財產權訴訟,合先敘明。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其董事關係存不存在,所涉及之財產權利益尚難核定,而目前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育坤

裁判日期:200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