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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9號再審原告 甲○○

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己○○、戊○○、乙○○、丁○○間請求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得再審裁判費1,650元。茲依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育興

裁判案由:請求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05-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