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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乙○○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等
裁判日期:200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