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011,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