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1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