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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3號上 訴 人 乙○○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8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9,000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
裁判日期:2006-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