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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46號上 訴 人 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城隍廟、丁○○、壬○○、乙○○、辛○○、子○○、丙○○、癸○○、丑○○、戊○○、甲○○、己○○、卯○○、寅○○間宣告董事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裁判日期:200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