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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8號原 告 甲○○

號己○○戊○○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購地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17日9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育興

裁判案由:返還購地價金
裁判日期:200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