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8號原 告 甲○○ 號己○○戊○○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購地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17日9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育興裁判案由:返還購地價金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