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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戊○○、丁○○、丙○○間返還購地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應徵裁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天祥

裁判案由:返還購地價金
裁判日期:200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