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64號原 告 辛○○○ 戊○○庚○○被 告 壬○○ 丁○○己○○甲○○即王新臺繼丙○○即王新臺繼乙○○即王新臺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資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美足裁判案由:返還資金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