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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64號原 告 辛○○○

戊○○庚○○被 告 壬○○

丁○○己○○甲○○即王新臺繼丙○○即王新臺繼乙○○即王新臺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資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裁判案由:返還資金
裁判日期:200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