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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8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當選無效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甲○○之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

理 由聲請人與丙00000000及乙○○請求當選無效事件,經查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4,500元。惟聲請人於民國94年10月21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55元,於95年4月3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有收據附卷可稽,則其溢繳計35,857元,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蓉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07-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