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68號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實際耕作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9,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018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黃明展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