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1號原 告 穎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傳生、邱裕庭、甲○○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8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650元(計算式:00000-00000=34650),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鄭雅文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