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3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零貳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被告甲○○給付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交第1審裁判費17731元,惟於起訴狀誤載訴訟標的金額為0000000而溢繳49302元,故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上開各情,有聲請人所提繳納收據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號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