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 告 升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陳怡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月13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