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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保險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13號上 訴 人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肆萬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裁判日期:2007-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