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13號上 訴 人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肆萬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