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婚字第563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之結婚,係屬欠缺婚姻意思之虛偽婚姻,並未有效成立,為此提起確認兩造婚姻無效之訴訟。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主張自己是真結婚,被告是假結婚,自己是被騙婚(見本院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言詞辯論筆錄),自與婚姻無效之法律要件有悖,且原告亦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遭被告騙婚,在法律上不能獲得勝訴判決至明,原告訴請確認婚姻關係無效,揆諸前開說明,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本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