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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家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簡字第10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

8號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股務處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4日下午三點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0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