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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家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王秀哲律師(即被繼承人洪炯聰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捌萬肆仟貳佰肆拾參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洪炯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又依規定應召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以94年度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洪炯聰之遺產管理人,並據以執行職務,而由國稅財產局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即依財產資料向郵局領取存款及處理其投資部分,已全部處理完畢,又洪炯聰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均請求給付及辦理遺贈移轉手續,故請求酌定報酬以利辦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登報暨收據影本、債權陳報書、律師函影本等件為證,揆諸首開法文說明,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於法有據。又因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召集酌定報酬數額,爰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準此,本院斟酌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繁雜程度、聲請人管理遺產事務所耗費之時間及依聲請狀記載之遺產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2萬4,361元等情形,爰酌定其遺產總值百分之一即為8萬4,243元(0000000×0.01=84243,元以下捨棄)為適當,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權芳

裁判案由:酌定管理費用
裁判日期:2006-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