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嘉義後備軍人子女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嘉義後備軍人子女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嘉義後備軍人子女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69年6月9日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5年5月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組織章程變更,乃提請95年第1次董事臨時會會議紀錄,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送嘉義縣政府同意備查,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嘉義後備軍人子女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