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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偵聲字第15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建慶選任辯護人 羅振宏律師上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建慶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建慶因強盜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本院以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與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裁定自民國95年5月2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聲請人以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由,聲請延長羈押等語。

二、經本院於95年7月21日訊問被告,並審閱所附偵查卷宗,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02條第1項、第305條罪嫌重大,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前述羈押原因確仍存在,非予羈押禁見,顯難進行追訴,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延長羈押為有理由,爰裁定被告自95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及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刑 事 庭 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0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