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甲○○被 告 林文顯即祭公業林九牧管理者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耕地租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整,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