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4號原 告 丙○○
號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零貳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