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土地租賃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故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