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被告履行契約暨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14,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家事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