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肆仟元(844,000+12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麗惠